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交簡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9號原告 葉基芳 被告 王志賢 上列被告因本院刑案110年度交簡字第121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梁義順
法官林于捷法官陳彥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書記官于淑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