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公然侮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易字第282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宗毅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陳志忠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調偵字第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繼續審理。
理由本案前因本院認為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之規定違憲,因而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故裁定停止審理在案,茲因告訴人陳尚謙撤回告訴,本案依法應為不受理判決,公然侮辱罪已非本案之先決問題,本件停止審理之原因已不存在,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2日
書記官陳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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