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06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永安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06號於民國108年11月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永安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又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高永安雖於法定期間內具狀提起上訴,惟未敘明上訴理由,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爰依上開法條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明佳
法官施建榮法官洪韻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但育緗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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