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57號聲請人 陳俊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璟揚建設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費用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
書記官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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