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字第459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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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交字第45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交字第459號原告 李旻真 訴訟代理人 劉冠廷 律師
楊貴智 律師 李富山 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代表人 蘇福智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字第462號裁判確定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除前項情形外,有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行政法院在該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之規定,於交通裁決事件亦適用之。
二、本院受理兩造間108年度交字第459號交通裁決事件,因被告係以原告所有系爭汽車經訴外人李富山駕駛而有違規,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4項規定裁罰原告,則其是否有違規事實需以駕駛人即訴外人是否確實有違規行為其依據。查駕駛人即訴外人因被裁決機關認定有違規行為而經裁決處分在案,但目前提起訴訟救濟中,繫屬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字第462號交通裁決事件中,尚未裁判終結。因之,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字第462號裁判確定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李行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300元。
書記官吳沁莉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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