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交簡附民字第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11號原告 廖艷華 被告 林文發
潤一 煤氣行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8年度交簡字第306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陳明珠法官沈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家瑋中華民國109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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