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8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80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96年度聲減字第1021號),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2所載,與如附表編號3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拾月,褫奪公權壹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83年9月28日起,至同年10月11日止,犯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之1第2項第4款之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罪,經本院以84年度易字第4302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4年度偵字第11516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另因於83年2月22日至同年12月
5日,犯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之施用毒品罪,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84年度上訴字第176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3年度偵字第4165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褫奪公權2年確定;又因於82年5月13日起至83年3月15日止,犯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之1第2項第
1款之非法販賣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罪,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83年度上更一字第143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2年度偵字第4165號),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如附表編號3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第14條,修正前(下同)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君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陳昱良附表:
┌──┬────┬────────┬────────┬─────────┐│編號│所犯罪名│確定判決│原宣告刑│減刑後之刑│├──┼────┼────────┼────────┼─────────┤│1│非法吸用│本院84年度易字第│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化學合成│4302號│││││麻醉藥品││││├──┼────┼────────┼────────┼─────────┤│2│施用毒品│臺灣高等法院高雄│有期徒刑3年2月│有期徒刑1年7月,│││罪│分院84年度上訴字│,褫奪公權2年│褫奪公權1年││││第176號│││├──┼────┼────────┼────────┼─────────┤│3│非法販賣│臺灣高等法院高雄│有期徒刑5年2月│不得減刑│││化學合成│分院83年度上更一│││││麻醉藥品│字第14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