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裁定 九十年度壢秩字第一三七號
移送機關 桃園縣警察局中壢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年七月二日中警分刑字第
二九四七號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台幣貳萬元。
保險套壹個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自民國九十年五月五日晚上十時許。
(二)地點:桃園縣中壢市真善美汽車旅館。
(三)行為:被移送人於上述時、地意圖營利與人姦,每次新台幣五千元。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保險套一個。
三、扣案保險套一個為被移送人所有,且為供違反社會移序法所用之物,爰併予宣告
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三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張天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
書記官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