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6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六五О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安非他命壹包(送驗顆粒淨重貳點肆陸柒伍克,取樣零點零捌參肆克,已鑑析用罄,餘貳點參捌肆壹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次按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二條所稱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應諭知沒收銷燬;而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亦屬違禁物,依同條例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亦應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以北市警同分刑字第八八六二七六六一二00號移送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乙案,因被告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另為不起訴處分,惟因扣案之安非他命經送鑑驗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成份,此有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驗通知書一紙在卷可按,因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核於法要無不合,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楊迺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趙彩彤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