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20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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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2093號
原   告  朱坤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谷城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另本院110年度
司票字第7644號民事裁定所載聲請人為「陳谷城」,與原告起訴
狀當事人欄記載被告「 陳古城 」不符,如有違誤,並請一併具狀
更正及重新提出記載明確被告之起訴狀(含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史華齡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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