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20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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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2093號
原 告 朱坤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谷城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另本院110年度
司票字第7644號民事裁定所載聲請人為「陳谷城」,與原告起訴
狀當事人欄記載被告「 陳古城 」不符,如有違誤,並請一併具狀
更正及重新提出記載明確被告之起訴狀(含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史華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