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簡字第166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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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雄簡字第1661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廖瑞安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張文忠 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民國110年11月8日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在管理被繼承人張文忠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
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在管理被繼承人張文忠之遺產範圍
內負擔。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
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到場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
二、原告主張:被繼承人張文忠前於民國94年間向原告辦理消費
性貸款新臺幣(下同)200,000元,及申請現金卡使用,總
額150,000元。張文忠未依約清償,消費性貸款尚積欠143,
598元、現金卡尚積欠36,819元及遲延利息與違約金。詎張
文忠在109年11月16日亡故,被告為其遺產管理人,應在遺
產範圍內為清償,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
聲明:㈠被告應在管理張文忠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143,59
8元及自106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88計
算之利息,暨自106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
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20計算之違約金;㈡被告應在管理張文忠之遺產範圍內給
付原告36,819元及自102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先前亦未為任何陳述或答辯。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為張文忠之債權人,被告則為張文忠遺產管理人,張文
忠尚積欠上開金額及利息與違約金未清償等節,業據原告提
出申請書、明細表及約定書等件為證,堪信為實。
㈡按遺產管理人非於第1179條第1項第3款所定期間屆滿後,
不得對被繼承人之任何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償還債務或交付
遺贈物,民法第1181條定有明文。其立法理由略為:旨在限
制遺產管理人,而不在限制債權人或受遺贈人行使請求權,
蓋清償債務及交付遺贈物,原為繼承人之義務,遺產管理人
不過因繼承人之有無不明代為履行義務耳等語。而此係為使
債權人公平受償所制定,如許於期間屆滿前為清償,則此項
目的勢將無法達成。上開期間被告依前引規定既無法向原告
為清償,應屬法律有特別規定之情形,令繼續負擔此段期間
之利息違約金,顯以法律加重被繼承人遺留債務之負擔,亦
使債權人得當然取得此期間利息違約金之利得,難認為前開
規定立法者之本意。是以,此期間之利息違約金基於前引法
律之規定,應暫停計算為合理。本件被告前聲請張文忠之債
權人及受贈人 陳明 債權等,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
家催125號裁定在案,公示催告期間為揭示日起1年2月,
並在110年7月20日公告,有公告查詢可參。揆諸前引說明
,本件原告請求公示催告期間即110年7月20日起至111年9
月19日止之遲延利息、違約金不應准許。
四、從而,原告依與張文忠間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應於管理張文忠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金
額、利息與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
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就原告
勝訴部分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職權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
書記官蔡佩珊
附表:
┌──┬─────┬─────────┬─────────────┐
│編號│被告應給付│利息計算期間及方式│違約金計算期間及方式│
││之本金暨計│││
││息本金金額│││
├──┼─────┼─────────┼─────────────┤
│1│143,598元│自106年11月19日起│自106年12月20日起至110年│
│││至110年7月19日止│7月19日止、自111年9月20│
│││、自111年9月20日│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月內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計算│
│││息百分之8.88計算。│之違約金;逾期在6個月以上│
││││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
├──┼─────┼─────────┼─────────────┤
│2│36,819元│自102年8月16日起│無。│
│││至110年7月19日止││
│││、自111年9月20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15計算。││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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