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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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訴字第9號

上訴人

即反訴原告 周楊美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反訴被告 周澤邦 間返還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6萬65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59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

民事庭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

書記官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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