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訴字第9號
上訴人
即反訴原告 周楊美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反訴被告 周澤邦 間返還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6萬65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59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
民事庭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
書記官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