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0年度鳳補字第7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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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補字第735號
原   告 上河漾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蕭詠心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怡萍 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311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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