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19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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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973號
原   告  陳莉玲
被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
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主張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7,2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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