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197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973號
原 告 陳莉玲
被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
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主張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7,2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