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130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13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盜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三0六號
具保人乙○○右列具保人因被告丙○○盜匪案件繳納保證金,甲○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乙○○因被告丙○○盜匪案件,前經甲○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七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朱夢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甲○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小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廿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