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易緝字第12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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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易緝字第1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易緝字第12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ROSENSTEI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87年度偵字第36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甲000000000AaronDavid於民國86年7月間,向 劉居全 購買XIC-730號重型機車使用,嗣因多次交通違規受罰,為逃避再因交通違規被照相而受罰,竟於不詳時地,擅自以黑色膠帶黏貼於車牌上,將車牌號碼由XIC-730號變照為XIO-730號,懸掛於該機車上使用。嗣於87年2月8日15時許,在台北市○○○道○段永福派出所前為警查獲,並扣得該變造之車牌0面。案經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報請偵辦。
二、按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2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被訴於民國觸犯刑法第216212條之罪,被告因逃匿,經本院通緝,致審判之程序不能(開始、繼續)。依刑法第80條、第85條之規定,並參照司法院29年院字第1963號及大法官會議63年釋字第138號解釋,追訴權之時效業已完成、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免訴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1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興邦
法官林婷立法官劉亭柏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羅欣宜中華民國94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