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9年度重秩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109年度重秩字第129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
被移送人  陳錫威
被移送人  劉家源
被移送人  徐士翔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9年5月18日新北警重刑字第109377858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陳錫威、劉家源、徐士翔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
各處罰鍰新臺幣陸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陳錫威、劉家源、徐士翔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
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9年5月3日20時30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路○○號「沃克商旅」626室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一氧化二氮(
俗稱笑氣)。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陳錫威、劉家源、徐士翔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關係人 張博葳 警詢時之證述。
(三)現場照片(拍攝已使用之笑氣鋼瓶、氣球,但未扣案)附
卷可稽。
(四)核被移送人陳錫威、劉家源、徐士翔所為,均係違反社會
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
之迷幻物品之規定,應依該條款論處。爰審酌被移送人違
反行為時之年齡、違反義務之程度及上開非行所生之危害
,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以資懲儆。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66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
書記官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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