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上更(二)字第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上更(二)字第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更(二)字第181號上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搶奪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95年11月20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6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5年6月20日執行羈押,嗣經一次延長羈押,至中華民國95年11月19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5年11月20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1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郭同奇法官何志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桂鳳中華民國95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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