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168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甲○○乙○○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公訴人提起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於95年12月5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5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11月2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21日
書記官吳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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