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家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家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終止收養關係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訴字第40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收養關係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標題中關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記載,應更正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正本與原本不符,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一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2月6日
書記官林麗美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