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0年度虎簡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虎簡字第3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男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許素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4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5月5日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
項裁定業於同年月9日合法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經查,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庭詢問簡答表
附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442條第2項後段、
第95條、第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
虎尾簡易庭
法官高士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鎮
○○路○○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
書記官蘇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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