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桃簡字第236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光
訴訟代理人 李光盛
被 告 陳素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12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零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3年1月7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
同)20萬元,借款期間為93年1月13日起至100年1月13日
止,並約定利息自借款日起照年息9.99%按月計付,若不依
約清償本息時,自逾期之日起除按本借款約定利率計息外,
如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被告未依約繳款,迄今尚
積欠原告14萬6,001元,依約視為全部到期,惟屢經原告催
討,均不獲置理。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清償債務,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
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客戶基本
資料等件為證,經核屬相符,本院綜合調查證據之結果及全
辯論意旨,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
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即屬有據,
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
六、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
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王筆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預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
書記官辜伊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