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0年度虎簡字第122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虎簡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盈妨
      柯明德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
度偵字第4327號),本院虎尾簡易庭判決如下:
主文
柯盈妨、柯明德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柯盈妨處拘役伍拾
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柯明德處拘役伍拾
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法條,除犯罪事實一、第6行「1月
17日」應更正為「1月16日」、第8行「雲林縣○○鄉○○
段○○○○號土地之所有權7分之1」應更正為「雲林縣○○
鄉○○段○○○○號土地、面積283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7分
之1」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如附件)。
二、本院審酌:被告2人所為,破壞地政機關管理資料之正確性
,危害不動產登記之公示、公信,犯罪情節不輕。另參被告
2人並未因本案而實質獲利,犯罪所得甚微,及其他一切情
狀,不宜科處過重之刑,爰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28條、第21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
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
由,向本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侯廷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洪秀虹
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
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
以下罰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