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1年度壢簡字第207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簡字第207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邱隆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童俊榮胡華珍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3萬8643元(即原審判命上訴人賠償給付原告童俊榮168萬5337元+原審判命上訴人賠償給付原告胡華珍155萬3306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4萬96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劉家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

書記官郭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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