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1年度壢小字第230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小字第2307號

原告 蔡馨瑩

被告 高芊芸

高仁強

連莉雯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2年5月9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本件被告甲○○應由本人承受訴訟,續行訴訟程序。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本件於訴訟繫屬中發生當然停止事由,迄言詞辯論終結時尚未消滅;且本件尚有事實須待釐清,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甲○○係93年2月21日出生,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於本件訴訟111年月6月21日經原告提起時其雖為未成年人,然現已成年而有訴訟能力,且未據兩造提出書狀聲明承受訴訟,依上開規定,自應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被告甲○○本人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及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江碧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張育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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