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4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訴字第249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耿宏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毒偵字第412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葉耿宏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葉耿宏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就事實部分補充:「葉耿宏⑴前因非法販賣化學合成麻醉藥品、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就其施用第一、二級毒品部分犯行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該院於民國89年2月10日以87年度上訴字第1162號判決就其非法販賣化學合成麻醉藥品部分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而施用第一、二級毒品部分免刑,並經最高法院以89年度台上字第297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入監服刑,⑵因吸食麻藥案件,經本院以86年度易字第1064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前揭⑴⑵罪經臺南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89年度聲字第27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惟葉耿宏又因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並經檢察官起訴而遭臺南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0年度上訴字第337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90年2月20日戒治期滿執行完畢,接續執行前揭⑴⑵⑶罪,於93年9月10日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監。於假釋期間,又⑷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簡上字第154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⑸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1284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⑹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491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⑺而遭撤銷前開假釋,尚有殘刑1年2月25日。前揭⑸⑹罪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906號裁定減刑並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前揭⑷罪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906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3月,前揭⑴⑵罪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906號裁定減刑並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前揭⑶罪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906號裁定減刑並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後,再與前揭⑺殘刑接續執行,於97年4月30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嗣於100年12月18日下午1時50分許,在臺南市○區○○路○○○號前,因葉耿宏騎乘機車未戴安全帽遭警攔查,經警方盤查葉耿宏身份資料,察覺其有多項毒品前科,懷疑葉耿宏尚有吸食毒品,經徵得葉耿宏同意採尿送驗後,而悉上情。」、並就證據部分增列:「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三、查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第一、二級毒品,復分別進而施用,其持有第一、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分別為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另被告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有前揭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其於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前揭2罪,均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本院審酌被告施用毒品,足以戕害其身心,滋生其他犯罪,惡化治安,嚴重損及公益,且被告前曾犯施用毒品經判刑確定且執行完畢,竟再為本件施用毒品犯行,顯見其不思悔改,自制力亦顯不佳;惟另考量其施用毒品行為於本質上係屬自我戕害行為,反社會性之程度應屬較低等一切情狀,酌情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273條之1第1項、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2項,刑法第11條、第51條第5款、第4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昆廷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曾郁芳中華民國101年4月3日附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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