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5年度重司簡調字第86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司簡調字第865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木椿林宏章林文玲 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
登記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
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調解,聲明請求將相對人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分
割繼承登記予以塗銷等語。然查,調解之進行,須調解之請
求事項,為相對人有處分權得以履行之給付,方有調解之可
能。而本件聲請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此顯非相對人等所
得承諾,而需有法院之判決方得以實現。是以本件有民法第
406條第1項第1款所規定之情事,本院爰依前開規定,駁回
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邱文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書記官蔡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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