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105年度重秩字第129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
被移送人 莊天保
上被移送人莊天保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
105年10月
31日以新北警莊刑字第105335776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莊天保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處拘留壹日
。
扣案之吸食強力膠所用之塑膠袋壹袋及未開封強力膠壹支均沒入
。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莊天保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一)時間:民國(下同)105年10月21日21時30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號前。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即強力膠)
。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搜索扣押筆錄一份附卷可稽。
(三)吸食過強力膠塑膠袋1袋及未開封強力膠1支扣案為證。
(四)被移送人於上開時地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
(即強力膠)後,為警於105年10月21日22時43分許在上址
查獲。
三、扣案之吸食強力膠所用之塑膠袋1袋及未開封強力膠1支,係
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且為被移送人所有,
業據被移送人供明在卷,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
前段沒入之。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1
項第1款、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書記官王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