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小調字第1226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小調字第1226號
原   告 臺北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張德明
訴訟代理人  房亞澍
被   告  馮功倫 (英文姓名:FENGGONGLUN)
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
法第116條第1款前段定有明文,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於起訴狀被告欄載「馮功倫」,生日記載「
81.07.10」、住址載「新北市○里區○○路○段○○○巷○○號
9樓」,然經本院以上開居住址通知被告104年10月24日調
解程序開庭期日,遭郵政機關以「無此人」退回,有訴訟文
書不能送達事由報告書在卷可參;是依起訴狀所載被告姓名
及真正住居所均不明,致無法送達文書。經本院再以上開原
告記載被告姓名、生日等事項函詢內政部移民署查該人出入
境資料及相關護照與入境資料,經該機關於105年10月4日
函覆查無上開外籍人士入出境相關資料,是依原告起訴狀所
載被告資料,實際住居均不明確,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經
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2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
正被告之真正姓名年籍、住所或居所,並提出相關護照或核
准入境證書等資料,此項裁定已於105年11月2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一件附卷可稽,茲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
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書記官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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