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05年度桃秩字第57號
移送機關 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
被移送人 許家榮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5年9月10日航警刑字第105002631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案件,本
院於民國105年10月27日所為之105年度桃秩字第57號裁定,其
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案由欄之「德警分刑秩字第1050026317號」應
改為「航警刑字第1050026317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又法
院受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除同法有規定者外,準用
刑事訴訟法之規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葉晨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書記官儲鳴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