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司調字第39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司調字第398號
聲 請 人  姚乃文
相 對 人 永福社區管理委員會
相 對 人  丁科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永福社區管理委員會等間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
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調解,聲明請求相對人將機車停車格劃掉並劃上
紅線。然查,調解之進行,須調解之請求事項為相對人有處
分權得以履行之給付,方有調解之可能。而本件聲請調解請
求相對人將機車停車格劃掉並劃上紅線,屬於撤銷併課予行
政機關所作及作成對物一般處分,應屬公法事件,本院並無
審判權限,再者此顯非相對人等所得承諾。是以本件有民事
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所規定之情事,本院爰依前開規
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馬秀芳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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