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交上易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交上易字第四О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樓嘉君 律師右上訴人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九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洪慶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