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3年度上訴字第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3年上訴字第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九八號
上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九日執行羈押。茲本院經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仍然存在,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九日起再予延長羈押貳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審判長法官蔣有木法官黃永祥
法官林德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夢蕾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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