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五九七號
原告商業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邱連春
一、當事人因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衛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肆佰肆拾壹萬玖仟伍佰元,應繳裁判費肆萬肆仟柒佰伍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叁仟柒佰伍拾捌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林蓮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