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6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六九三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陳岸右原告與被告國防部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周美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王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