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63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王宇晴王韻茹

代理人 朱陳筠 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更生之聲請,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43條第1項、第44條及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而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及證明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董士熙

附件:

一、依據聯徵中心之報告有「毀諾」紀錄,有關曾經協商毀諾部分,請說明:

 ㈠當時與銀行成立協商之內容?聲請人已依約繳款幾期?何時毀諾?並提出繳款明細。

 ㈡與銀行協商成立日前3個月內之收入為何?當時每月必要支出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㈢提出聲請人於開始毀諾時,3個月內之收入為何?當時每月必要支出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㈣請說明於協商成立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毀諾原因?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聲請人於郵局或金融機構「全部」帳戶自113年9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或歷史交易明細。不論是否常用,均需提供,請勿漏報,以免有隱匿財產之虞。

三、請向各保險公司查詢並提出聲請人之人壽保單、儲蓄性保單、投資型保單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該保單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

  ◎聲請人前已向公會查詢清單,但未提出向各家保險公司查詢之具體資料。  

四、請說明聲請人自113年9月起至今之收入(如薪資、獎金、佣金、政府補助等一切收入),並提供相關證明。

  ◎如為薪資所得,請提出最近6個月薪資單或薪資證明文件。(薪資請陳報應領薪資及詳列扣除項目及金額,勿僅陳報實領薪資);如有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證明(如薪資袋或雇主出具之在職暨薪資證明書等);如「無業」,請說明有何特殊原因(例如身體、疾病等)當時無法取得有最低基本工資之工作?並請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自111年9月起至113年8月止,以及自113年9月起迄今有無領取任何勞保給付?社會福利補助?或其他政府發放之津貼(例如租屋津貼等)?如有,請分項條列式列出領取項目、金額、期間,並提出領有補助之相關證明資料。(如有資料,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   

六、請說明聲請人自113年9月起至今之個人必要支出(如果超過桃園市最低生活費標準,應檢附各項支出證明)。  

七、請說明自111年9月起至113年8月止,以及自113年9月起迄今,受扶養人鍾○霏、鍾○霖有無領取社會福利補助款或其他政府發放之津貼(例如就學教育補助等)?如有,請分項條列式列出領取項目、金額、期間,並提出領有補助之相關證明資料。(如有資料,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 

八、請敘明履行可能之更生方案,並說明履行可能之理由及計算式(償還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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