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六簡字第二ОО號
聲 請 人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
度偵字第二七六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字
甲○○違反未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處拘役肆拾日,如
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臨檢紀錄表乙紙⑵雲林縣政府九○府建
商字第九○○○○五六四六五號函⑶現場照片四幀可證,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電子遊戲場
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十五條,刑法第十一條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