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7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47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77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尤俊淙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31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尤俊淙所犯如附表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尤俊淙因犯數罪,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有各該裁判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郭振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雅青中華民國105年11月17日附表:
┌──────┬─────────────┬─────────────┐│編號│1.│2.│├──────┼─────────────┼─────────────┤│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3年5月27日至28日│103年3月3日│├──────┼─────────────┼─────────────┤│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機關年度案號│年度偵字第353號│年度偵字第16145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原中簡字第5號│105年度原簡上字第1號││實├────┼─────────────┼─────────────┤│審│判決日期│104年5月4日│105年9月26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4年度原中簡字第5號│105年度原簡上字第1號││決├────┼─────────────┼─────────────┤││確定日期│104年6月1日│105年9月26日│├─┴────┼─────────────┼─────────────┤│備註│臺中地檢署105年度執緝字第│臺中地檢署105年度執字第16│││315號│1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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