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4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文照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文照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文照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278號裁定意旨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經查,受刑人 彭森亮 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1份、上揭判決書及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在卷可憑;又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之罪所宣告之刑,聲請定應執行刑,亦有106年1月6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
1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刑聲請書附卷可參(見聲字卷第57頁),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9至11所示之罪雖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得易科罰金之刑,但因受刑人已選擇捨棄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換取刑期優惠,聲請與附表編號1至8、編號12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合併定應執行刑,有上揭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刑聲請書附卷可參,依此,自無庸再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另其所犯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罪所處之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部分,因無宣告多數罰金刑情形,自應與上開所定之應執行刑併執行之,毋庸併定應執行刑,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吳俊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書記官陳美敏附表:受刑人許文照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條例│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有期徒刑7年│有期徒刑4年│││7月│7月││├──────┼──────┼──────┼──────┤│犯罪日期│103年11月30│103年12月16│103年12月3│││日│日│日│├──────┼──────┼──────┼──────┤│偵查機關│彰化地檢署│彰化地檢署│彰化地檢署││年度案號│104年度偵字│104年度偵字│104年度偵字│││第904、2673│第904、2673│第904、2673│││號、104年度│號、104年度│號、104年度│││蒞追字第3號│蒞追字第3號│蒞追字第3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臺灣彰化地方│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法院│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訴字│104年度訴字│104年度訴字││事實審││第89、148號│第89、148號│第89、148號││├──┼──────┼──────┼──────┤││判決│104年6月10│104年6月10│104年6月10│││日期│日│日│日│├───┼──┼──────┼──────┼──────┤││法院│臺灣彰化地方│臺灣彰化地方│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法院│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訴字│104年度訴字│104年度訴字││判決││第89、148號│第89、148號│第89、148號││├──┼──────┼──────┼──────┤││判決│104年7月14│104年7月14│104年7月14│││確定│日│日│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彰化地檢署│彰化地檢署│彰化地檢署│││104年度執字│104年度執字│104年度執字││備註│第3916號│第3916號│第3916號││├──────┴──────┴──────┤││編號1至9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442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3年4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條例│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9月│││7月│8月││├──────┼──────┼──────┼──────┤│犯罪日期│103年12月28│104年1月10│103年12月1│││日│日│日│├──────┼──────┼──────┼──────┤│偵查機關│彰化地檢署│彰化地檢署│彰化地檢署││年度案號│104年度偵字│104年度偵字│104年度偵字│││第904、2673│第904、2673│第904、2673│││號、104年度│號、104年度│號、104年度│││蒞追字第3號│蒞追字第3號│蒞追字第3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臺灣彰化地方│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法院│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訴字│104年度訴字│104年度訴字││事實審││第89、148號│第89、148號│第89、148號││├──┼──────┼──────┼──────┤││判決│104年6月10│104年6月10│104年6月10│││日期│日│日│日│├───┼──┼──────┼──────┼──────┤││法院│臺灣彰化地方│臺灣彰化地方│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法院│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訴字│104年度訴字│104年度訴字││判決││第89、148號│第89、148號│第89、148號││├──┼──────┼──────┼──────┤││判決│104年7月14│104年7月14│104年7月14│││確定│日│日│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彰化地檢署│彰化地檢署│彰化地檢署│││104年度執字│104年度執字│104年度執字││備註│第3916號│第3916號│第3916號││├──────┴──────┴──────┤││編號1至9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442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3年4月│└──────┴────────────────────┘┌──────┬──────┬──────┬──────┐│編號│7│8│9│├──────┼──────┼──────┼──────┤│罪名│槍砲彈藥刀械│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管制條例│條例│條例│├──────┼──────┼──────┼──────┤││有期徒刑3年│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5月││宣告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0,000元│││├──────┼──────┼──────┼──────┤││92年11月6日│104年5月20│104年5月20││犯罪日期│至104年1月│日│日│││14日│││├──────┼──────┼──────┼──────┤│偵查機關│彰化地檢署│臺中地檢署│臺中地檢署││年度案號│104年度偵字│104年度毒偵│104年度毒偵│││第890號│字第2229號│字第2229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臺中地方│臺灣臺中地方││││臺中分院│法院│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上訴│105年度審訴│105年度審訴││事實審││字第976號│緝字第8號│緝字第8號││├──┼──────┼──────┼──────┤││判決│104年9月30│105年5月27│105年5月27│││日期│日│日│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臺中地方│臺灣臺中地方││││臺中分院│法院│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上訴│105年度審訴│105年度審訴││判決││字第976號│緝字第8號│緝字第8號││├──┼──────┼──────┼──────┤││判決│104年11月3│105年6月8│105年6月8│││確定│日│日│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是││罰金之案件││││├──────┼──────┼──────┼──────┤││彰化地檢署│臺中地檢署│臺中地檢署│││104年度執字│105年度執字│105年度執字││備註│第6052號│第10244號│第10245號││├──────┴──────┴──────┤││編號1至9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442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3年4月│└──────┴────────────────────┘┌──────┬──────┬──────┬──────┐│編號│10│11│12│├──────┼──────┼──────┼──────┤│罪名│贓物│贓物│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4年3月19│104年3月24│104年1月14│││日││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署│臺中地檢署│彰化地檢署││年度案號│104年度偵字│104年度偵字│105年度毒偵│││第17328、│第17328、│字第1498號│││13506號│13506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臺灣臺中地方│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法院│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簡字│105年度簡字│105年度訴字││事實審││第132號│第132號│第604號││├──┼──────┼──────┼──────┤││判決│105年7月29│105年7月29│105年11月9│││日期│日│日│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臺灣臺中地方│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法院│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簡字│105年度簡字│105年度訴字││判決││第132號│第132號│第604號││├──┼──────┼──────┼──────┤││判決│105年8月22│105年8月22│105年12月2│││確定│日│日│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否││罰金之案件││││├──────┼──────┼──────┼──────┤││臺中地檢署│臺中地檢署│彰化地檢署│││105年度執字│105年度執字│105年度執字││備註│第13424號│第13424號│第7060號││├──────┴──────┤│││編號10至11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