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埔簡字第137號
上 訴 人 朱勝峰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鄭朝欽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00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台幣143,6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台幣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聖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