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簡字第2335號
抗告人即
原 告 王伯群
上列抗告人與被抗告人 張春虹 間清償債務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
100年度雄簡字第233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
抗告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3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6
0元,抗告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
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顏銀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湯正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