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小字第227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訴訟代理人  黃宏滄
       陳瑛祺
被   告  陳誠全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雄小字第2271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0年12月20日下午2時27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7日下
午5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
如下:
  法   官 李宜璇
  書 記 官 廖佳玲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貳佰壹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陸仟柒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一○○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3年11月12日與伊簽訂小額循環信用貸
款契約書,約定以本行所發之現金卡為工具且開設相對帳戶
循環使用(放款帳號:000000000000號),惟應依約定方式
繳納消費款,於繳款期限前依年息18.25%計算利息,延滯則
按年息20%計算利息。詎被告自100年2月24日起即未依約
還款,尚積欠本金新臺幣(下同)26,782元、利息437元未
償還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書、利息餘
額查詢、貸還款交易明細表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
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
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廖佳玲
法官李宜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
書記官廖佳玲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150元
合計1,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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