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42號原告 梁玉麗 訴訟代理人 鄭伊鈞 律師
陳禹竹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梁科雲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672,067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3,5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每平方公尺│系爭土地總面積│本筆土地原告│││公告現值│×原告應有部分│應有部分公告│││││現值│├──────┼─────┼───────┼──────┤│438地號土地│13100元│2902×9/27│12,672,067│└──────┴─────┴───────┴──────┘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
書記官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