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599號原告茂德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錦生 被告台灣森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周俊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所在地及事務所、營業所在地均係位於台北市中山區,有訂貨單、訂購憑單及公司登記資料在卷可稽,依前揭法條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是以,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於法顯屬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書記官詹志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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