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44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4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送達代收人被告乙○○上開被告因本院97年度訴字第1361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施添寶法官徐千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婉如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