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226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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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22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226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76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7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趙子榮┌────────────────────────────────────────────┐│附表:97年度除字第226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地球綜合工業股份│第一商業銀行城東分│97年4月1日│47,297元│GL0000000│││有限公司│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書記官謝榕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