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2133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21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2133號聲請人依必朗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25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8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鄧德倩┌─────────────────────────────────────────────┐│附表:97年度除字第213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熊威興業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和平分│97年2月11日│7,494元│RC0000000│││司 熊俊年 │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書記官林孔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