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緝字第1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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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附民緝字第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因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乙○○被告甲○○
號(上列被告因九十七年度訴緝字第一四八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部分: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後附之刑事陳報狀、刑事訴訟兼民事賠償狀(均影本)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免訴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免訴,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林庚棟法官黃紹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靜君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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