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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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15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俊良選任辯護人房佑璟律師
顏寧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華
法官彭凱璐法官陳俞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嘉晏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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