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2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298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94年9月27日下午4時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2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許瀞心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9月26日
書記官邱李和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2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298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94年9月27日下午4時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2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許瀞心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9月26日
書記官邱李和